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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骗完货主骗司机!一团伙利用货运平台漏洞,双向诈骗近百万

日期: 2024-12-1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络货运平台的出现,方便货主和司机达成货运交易,提高了物流效率。然而,诈骗分子却利用某网络货运平台的审核漏洞,冒充货主和司机进行双向诈骗。

经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崔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个月内发生多起报案

2023年4月3日,胶州市的毛经理在某网络货运平台发布信息,要求将价值28万余元的大豆油运送到甘肃省嘉峪关市。很快就有司机在平台上接单,毛经理添加对方微信后,对方发来了自己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照片,毛经理便将发货地址和收货地址告诉了对方。第二天,司机开车到厂里装货出发。两天后,收货方联系毛经理,称没有收到货物,也联系不到司机。毛经理意识到被骗,遂报警。

类似的事情,青海省西宁市的严经理也遇上了。严经理是某大豆油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在胶州设有生产子公司。2023年4月26日,严经理在某网络货运平台找到司机王某,请其将一批大豆油从胶州运往西宁。王某从胶州取完货的第二天,严经理便接到了一通来自河南省郑州市粮油采购商的电话,向其询问公司生产的大豆油价格。从粮油采购商的口中,严经理得知自己公司生产的大豆油在郑州的售价竟比出厂价还便宜。而且更为蹊跷的是,公司生产的大豆油从未在郑州出售过,而前一天刚从胶州厂家发出的货物还在路上,怎么会有郑州的采购商前来询价?

担心运出的货物被人私下买卖,严经理马上联系胶州厂家的宋经理,了解到当天下午向郑州粮油采购商出售的正是从胶州拉走的货物,而此时司机王某已经联系不上了。宋经理遂报警。

实际上,王某出发没多久,就接到一个自称“货主”的人打来的电话,以大豆油有质量问题为由让他将货运到郑州,并且承诺比正常运费多付3000元。去往郑州的路上,王某接到宋经理的电话,告诉他货物要运往西宁,不能运到别的地方。王某此时明白了打电话给他的“货主”其实是骗子,但为了高额运费,王某还是决定按照对方的要求将手机关机,在郑州卸货后直接离开。

然而,被骗的不止是货主。2023年4月1日,司机张某在某网络货运平台接到一个从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运货到云南省双江县的订单,在加了货主微信后,对方发来发货地址和收货地址,并要了张某的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照片。3天后,张某赶到云南,卸完货后对方说晚点结算运费。没有等到运费的张某找到货主,才知道运费早就转到别人的银行账户上了。发现被骗后,张某马上报警。

锁定提款人深挖背后主谋

胶州厂家的宋经理报警后,公安干警在郑州找到了询价的粮油采购商,粮油采购商表示自己是从大豆油的外包装上找到了严经理的电话,并且已经购买了大豆油,支付了货款。在冻结收款账户时,公安干警发现有10万元钱款已被人提现。顺着这条线索,公安干警在山东省潍坊市一家宾馆内抓获了取现的李某甲等3人,并当场扣押现金9.9万元。

到案后,李某甲等人供述称,他们受某国外社交软件上的网友“金边大牛哥”指使,在扣除自己的“报酬”后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但是他们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根据李某甲等人交代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此前报警的几起案件并案处理。随后,与李某甲一同实施犯罪的司机王某以及负责转账取现的张某、崔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相继到案。

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时使用的微信账号和电话号码均已注销,公安机关无法查明李某甲等人上线的真实身份,案件陷入了僵局。

2023年6月2日,胶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李某甲等8人。在仔细审查李某甲与“金边大牛哥”的聊天记录后,检察官发现,二人从2022年起开始合作,李某甲最初只是提供银行卡和电话卡用于转账,后来因被害人报警,银行卡被冻结,“金边大牛哥”便让李某甲提现后汇入指定账户。根据这一线索,该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李某甲提供的银行卡流水入手,查找钱款去向,并调取与该网络货运平台有关的报案记录,查找类似案件。

很快,公安干警发现,李某甲为“金边大牛哥”提供的银行卡已因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被冻结,且曾经作为二级卡在另外一起诈骗案中转过涉案款。通过这笔款项,公安机关找到了正在监狱服刑的李某乙和朱某。二人此前因在某网络货运平台上骗取运费被判刑。李某乙、朱某与李某甲等人的作案时间有重合点。公安干警进行提审后,李某乙承认自己就是“金边大牛哥”。

把好定性关精准打击诈骗犯罪

经查,李某乙、朱某等人利用某网络货运平台的审核漏洞,在平台上扮演不同的角色:他们先假冒司机接单,让货主提供发货地址和收货地址,再冒充货主高价发布订单招揽司机,套取司机的身份证、行驶证和驾驶证照片,以司机的名义发给真正的货主。司机完成装货任务后,李某乙等人获取货物的质检证明等信息,在网上找买家出售,达成交易后即让正在路上的司机改变行程,运送到买家处。如果找不到买家,李某乙等人就在货物运到后冒充司机骗取运费。整个过程中,真正的货主和司机自始至终没有直接联系过,都是李某乙等人在中间传达,等到货主或司机发现被骗后,货款或者运费早已被转移。收到钱款后,李某乙等人就马上联系李某甲转账、取现。经查,李某乙等人的涉案金额达96万余元。

案件被移送胶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甲与李某乙长期稳定合作,且在意识到李某乙实施的是诈骗行为后仍帮助其转账、取款,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共犯;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听从诈骗人员的安排,帮助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该院依法改变李某甲、王某、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

今年2月1日,胶州市检察院对李某甲等8人提起公诉。8月2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李某甲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其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判决现已生效。

因在该案中发现李某乙、朱某的漏罪,11月22日,二人被押解回胶州再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