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武:
因我局采取直接、邮寄、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杭余市监罚告〔2024〕774号)(见附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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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311377358/2024-161902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4-09-26 16:5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杨宏武:
因我局采取直接、邮寄、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杭余市监罚告〔2024〕774号)(见附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11377358/2024-161902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4-09-26
《行政处罚告知书》(杨宏武)送达公告
2024-09-26 16:56
杨宏武:
因我局采取直接、邮寄、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杭余市监罚告〔2024〕774号)(见附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