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忠林:

经查,因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良渚街道朱家坝17号地址上拖欠19人工资169506元未支付。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令如下:立即支付上述19人工资共计169506元。

你(单位)应认真执行上述指令,并于2025年1月17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54号二楼,劳动保障监察员:杨泽琛、姚安,联系电话:89391167)

拒不执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对你单位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余人社监令字〔2025〕45号),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至本局领取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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