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瑞嘉嘉业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林起潮(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710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林起潮与被申请人杭州瑞嘉嘉业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在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杭州瑞嘉嘉业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起潮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7日工资1287.36元,2025年4月19日至2025年6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828.74元。上述款项合计9116.1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林起潮的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71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