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铭心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文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008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深圳前海铭心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申请人王文倩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27908.3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72908.3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00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