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2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绩效,各镇、街道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区域自主投资的投资调整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良渚组团(农副物流中心)管委会、临平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乔司商贸城指挥部、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等“五城一基地”及其他区级国有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工程较小变更的相应审批办法并严格执行。上述管理办法应在本文件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拟定并报区发改局、财政局、备案,同时抄报区审计局、监察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0日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使政府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球球直播app下载_球球体育官网-线上买球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余杭区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为:
1.列入年度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
2.建设资金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占50%及以上的项目;
3.使用区级国有公司自有资金(含融资、贷款、资本金)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区发改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事项的审批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投资调整具体金额的审核管理。投资调整管理采取联合审查方式,必要时可辅以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项目现场踏勘认定等工作。联合审查会议由区发改局负责召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管理,严格控制变更,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变化等影响施工的问题,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投资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有利于优化设计,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项目,必须“先报批,再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投资调整事项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按类别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逐级向主管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二、投资调整范围、类别及程序
第六条 前期阶段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数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同时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工程未招标前,根据项目建设客观实际,必须优化设计,完善方案。概算确需超过估算、预算确需超过概算,要求调整概算的,按下列程序报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方能实施。
(一) 概算超过估算的情况,即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数大于可研估算批复数的情况。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含)或500万元(含)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先进行联合初审,通过的报区政府同意后,再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2.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不足10%(或500万元)的,若概算超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数时,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先进行联合初审,通过的报区政府同意后,再进行初步设计报批。若概算未超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数时,则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通过的即可进行初步设计报批。
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1.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0万元(含)
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先进行联合初审,通过的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再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2.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不足100万元的,
若概算超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数时,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先进行联合初审,通过的报区政府同意后,再进行初步设计报批。若概算未超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数时,则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通过的即可进行初步设计报批。
(二)预算超过概算的情况
项目总投资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投资概算,确因客观原因需超过的要向原审批单位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如有重大调整的需报区政府审查。若总投资预算未突破总投资概算的,但由于单项预算调整而引起的相应概算内容调整,按以下类别进行报批:
1.单项工程预算或前期费用超过批准的相应初步设计概算10%(含)或200万元(含)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先进行联合审查,通过的由区发改局根据财政审价结果下达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批复。
2.单项工程预算或前期费用超过批准的相应初步设计概算不足10%或200万元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将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概算表报区发改局备案。
3.单项工程预算或前期费用原未列入初步设计概算子项中,后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增加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先进行联合审查,通过的由区发改局根据财政审价结果下达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批复。
第七条 项目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需会同设计、监理、预算编制机构等相关单位在施工图审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对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进行复核。建安工程造价超过3000万元(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区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主体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复核,若发现与原审批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不符,则需重新调整施工图设计。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一次施工图交底,为优化设计确需变更的,办理一次性设计变更手续。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批复且工程完成招投标后所发生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工程建设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等;
(五)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六)其他变更。
第九条 项目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较小变更。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超过相应合同段合同价30%(含)的,或大于500万元(含)的;
2.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大于50万元(含)的;
3.区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认为需要上报区政府审查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超过相应合同段合同价10%(含)但低于30%之间的,或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
2.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在3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变更:
1.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相应合同段合同价10%且在3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
2.总投资在200万(含)以下的项目,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在15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小变更:
1.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相应合同段合同价10%且在30万元以下的;
2.总投资在200万(含)以下的项目,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在15万元以下的。
第十条 工程变更实施分级审批制度,主要按以下类别进行报批,如工程变更量大,导致突破项目总投资概算的,则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一)属于重大变更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先进行联合初审,通过的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根据区政府意见出具变更批复。
(二)属于较大变更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先进行联合审查,通过的根据财政审价结果填写《余杭区工程变更审核表》并由区财政局、发改局确认。
(三)属于一般变更的,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批;无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内审后,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批。
(四)属于较小变更的,有上级主管单位的报主管单位审批,无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决定。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塘、山体滑坡等突发性地质异常或其他急需处理的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情况召开由区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边实施边报批。遇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以及抢修抢险等应急工程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紧急处理后按本办法第八、九条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批复且工程招投标完成后,由于征迁补偿、其他费等前期费用变化、工程变更、工程甩项等引起的概、预算调整,已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工程变更引起的概、预算调整,由区发改局直接批复,其他的按以下情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因项目前期费用变化、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的项目投资总额超概算情况。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因项目前期费用变化、工程变更等引起的投资总额增加,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含)或500(含)万元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先进行联合初审,通过的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根据区政府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批复。
2.因项目前期费用变化、工程变更等引起的投资总额增加,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不足10%或500万元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先进行联合审查,通过的由区发改局根据财政审价结果下达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批复。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因项目前期费用变化、工程变更等引起的投资总额增加,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0万元(含)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先进行联合初审,通过的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根据区政府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批复。
2.因项目前期费用变化、工程变更等引起的投资总额增加,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不足100万元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先进行联合审查,通过的由区发改局根据财政审价结果下达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批复。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项目建设客观条件需增加前期费用,且投资总额不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若前期费用单项超过概算中原列支费用200万元(含)时,需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同意的根据财政审价结果,由区发改局下达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批复;若前期费用单项不足概算中原列支费用200万元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无上级主管单位的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项目建设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前期征迁困难等原因要求甩项的,需报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视项目甩项情况报区政府研究,通过的由区发改局下达项目甩项批复,并按财政审价结果调整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开工后,原初步设计建设内容的主体工程减少量在30%(含)以上的视为项目甩项,其余情况视作工程变更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财政局、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调整的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预算调整申请
1.项目概、预算(或编制额)调整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当前进展,概、预算调整的主要内容,主要原因及相关依据等;
2.对调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建设内容、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估算文件;
4.相应调整费用预算书(加盖预算人员资格章,特殊项目除外);
5.调整设计的应附设计调整文本(需由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6.若是因工程变更引起的概、预算调整,需附工程变更报批相关材料;
7.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工程变更申请
1.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和基本情况、当前进展、招投标情况、原设计单位及设计变更的类别、主要内容、主要原因及相关依据等;
2.对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估算文件;
4.工程变更费用预算书(加盖预算人员资格章,特殊项目除外);
5.项目变更联系单(需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附件材料包括监理单位对因变更事项造成对工期、质量、施工方案和其他有关工作的影响评价);
6.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设计图和说明(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7.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投资调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并按每季度一次和在工程结算前将汇总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及区发改局、财政局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稽查。投资调整管理台账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核实情况说明、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工程量计算及投资预(概)算书、修改图、补充图等,均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应按签订日期顺序编号整理并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三、项目投资调整费用
第十五条 前期阶段的概、预算调整费用以及工程变更预算费用按合同、招标文件等明确的组价原则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计价依据计算。因项目变更引起的实际工程费用调整,最终由财政、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时审核确定。前期征迁补偿费用的变化与计算,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费用使用顺序:先使用批准概算建安工程费与签定施工合同总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再使用预备费。
四、项目投资调整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严格落实投资控制和施工变更签证管理。建立健全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区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当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相关资金管理单位暂不予拨付建设资金,监察、审计部门应将该变更行为作为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待处理完毕后,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再按区政府意见对该投资调整事项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写明项目变更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对由于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失误造成项目投资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违约责任扣减造成失误单位的相应费用。对有严重过失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区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林水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投资调整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由此造成的突破概算、延误工期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余政发〔2009〕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规定制定镇街投资项目的投资调整实施办法,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调整总投资概算的项目情况报至区发改局、财政局备案,同时抄报区审计局、监察局。各组团、开发区、区级国有公司等区级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较小变更的审批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