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土余杭分局、区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杭州市余杭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实施意见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杭州市余杭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结合余杭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现就我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组织体系

1.全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组织领导下实施。区国土部门负责全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区建设、林水、交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2.本区境内因自然因素或历史原因造成,确需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指定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3.因开发建设、采矿作业、切坡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引发单位(包括自然人)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的认定由区国土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确认。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

(一)工程治理实施范围

1.列入《杭州市余杭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或余杭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需由政府组织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的项目。

2.规划期内因自然因素引发的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需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的项目。

3.按照区政府《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需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的项目。

(二)工程治理立项和审批

政府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须按照“先立项审批后招标治理”的基本程序。具体如下:

1.每年9月底前责任单位应将下一年度拟治理项目,书面上报区国土部门。

2.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治理任务和我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责任单位上报的拟治理项目,区国土部门应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拟订年度治理项目计划。

3.对拟订的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国土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当年实施计划。相关责任单位接到计划任务后,须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治理方案设计,治理方案经专家评审后,责任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形式,经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核,报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经批准实施的工程治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三)工程治理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治理以工程治理方式为主,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工程治理或工程治理成本远大于搬迁避灾费用的项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避让搬迁方式。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组织实施,以及工程实施涉及青苗、附属物等补偿处理问题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所需资金列入设计方案的概算中。区国土部门负责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织设计方案的评审,负责组织交工、竣工验收,并对工程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区财政部门按余政发〔2005〕11、29号和余政办〔2007〕182、297号等文件规定,负责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审核建设工程资金,并按工程进度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拨付区级财政所承担的专项资金,同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区审计部门负责完工项目工程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相关工程资料必须真实、正确按规定保存归档,并按审计、验收等相关要求负责提供完整的资料。

1.勘察与设计。项目责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勘察和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与设计,勘察报告和设计方案须按规范分别编制。区国土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并邀请专家,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2.工程治理项目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区政府《球球直播app下载_球球体育官网-线上买球转发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2008〕28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突发性应急治理除外),除政策、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3.工程治理项目施工。项目责任单位与中标单位必须签定国家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等相关文件,按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认真组织施工。治理工程不得擅自转包或分包,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4.工程治理须实行监理。项目开工前责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地质灾害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理。

5.资金分担与管理。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所需资金,实行区、镇乡(街道)分级承担原则,每年编制治理项目计划。对瓶窑、径山、黄湖、鸬鸟和百丈五个镇的工程治理项目,按照区委〔2008〕112号文件规定,对列入计划的治理项目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工程直接费用;对其他镇乡(街道)的工程治理项目,区级财政承担工程直接费的70%部分,其余部分由相关镇乡(街道)承担(包括前期政策处理、方案编制、工程监理等支出)。工程治理涉及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区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一般分四次进行拨付,即工程进场施工后首次拨付区财政应承担额的30%;治理工程完成计划任务80%以上的,第二次拨付区财政应承担额的3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再次拨付区财政应承担额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后,区财政结算拨付应承担的其余部分资金。

6.工程验收。工程治理施工完毕,施工单位须提交交工验收资料,依责任单位申请,区国土部门邀请相关专家组织工程交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转入为期2个水文年的质量保证期,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监测和养护。保证期监测结果在相关规范允许范围内的,质量保证期满后,由区国土部门会同项目责任单位签署竣工意见,并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后续管理和维护工作。同时,申请区政府撤销该地质灾害(隐患)点。

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项目责任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验收。

(四)避让搬迁项目的实施

对确需避让搬迁才能解决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项目,由责任单位将意见和方案上报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责任单位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因工程建设、开发、开采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治理。

1.责任单位应对工程治理项目负总责。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治理责任单位,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农户青苗、作物补偿等协调和政策处理工作;区国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工程治理费用和项目涉及各类补偿或搬迁避灾等费用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2.责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工程治理,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材料需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3.工程治理完毕,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区国土部门派人参加;验收合格的,由责任单位负责后续管理和维护。区国土部门对验收合格的治理工程,在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上报区政府撤销该地质灾害隐患点。

4.区国土部门和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和指导。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工程治理项目立项后,项目责任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区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对列入余杭区年度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计划的项目,所在地镇乡(街道)、村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应依法实施强制搬迁并由被搬迁人承担相应责任。  

3.因自然因素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按照余杭区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相关规定,经区国土部门邀请专家认定确需立即实施应急治理的项目,根据专家提交的抢险处置方案或《应急调查报告》,由责任单位组织应急处置,应急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经审计后由区财政予以补助。对应急处置后需实施工程治理或避让搬迁的项目,依照本意见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工程治理实施中涉及施工安全、爆破作业等问题,区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项目责任单位做好工作。

5.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区财政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相关镇乡(街道)必须对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并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6.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实行问责追究制度,对有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土余杭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余政办〔2009〕201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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