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城市管理绿地移交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余杭区城市管理绿地移交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一、为加强我区绿地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维护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管理范围内已建绿地的移交、养护和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绿地包括:各种公园、广场、道路(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
四、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负责我区城市管理范围内绿地养护的监督、指导、协调、考核工作。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建设(规划)、执法、交通、林水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地养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绿化工程移交接管
六、接收单位界定。区城管办在受理界定申请时,以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属地管理、方便日常管养为原则,在《余杭区绿化工程养护项目接收单位界定表》(附件1)中界定项目的接收管理单位。
七、接收登记。建设单位根据界定,提供初步设计批复以及接收管理单位所需的其他资料,到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填写《余杭区绿化工程养护项目移交接收管理登记表》(附件2)。
各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受理登记,按本办法规定向建设单位告知项目的接收要求。
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有权参与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建设单位须予以配合。
八、施工图交底。
建设单位根据界定,会同接收管理单位参加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交底,与会单位应以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为依据,结合设施管养的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可能影响原有绿地古树、名木及乔木需迁移等管理的事项,应提前告知接收单位,提交相关的处理方案或签订保护协议。
临平副城环线外由区政府直接指定按照绿化养护标准养护的城市道路、绿地、公园等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达到1平方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移交管理用房。
九、建设施工协调。
建设单位在绿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即将影响原有绿地养护及管理的施工行为,应制订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提交管理、养护单位同意后实施。
建设单位在绿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涉及设计使用古树、名木及大面积苗木变更或甩项的事项,应征求区城管办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中间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苗木成活情况告知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建设单位在按规定施工时,应当邀请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一同参与,并对苗木种植情况进行核查,合理种植苗木。
十一、验前检查。
(一)建设单位完成项目批复的全部内容和自查整改后,组织验前检查。
(二)接收管理单位在验前检查时,对绿化项目苗木成活、种植合理等是否达到设计批复要求进行仔细、全面的实地查验和资料审查;并将查实的问题以《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检查记录表》(附件3)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对查实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反馈。
十二、竣工验收。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规定程序和所有整改消项,并提供各接管单位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配备竣工图光盘)后,方可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二)参加竣工验收会议时,接收管理单位通报现场检查和存在的问题,审查竣工资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会议确定的内容和处理意见,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并由接收管理单位参与会签。
(四)建设单位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尚存问题整改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可签署移交接收管理协议。
(五)建设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对问题处理有异议的,由异议提出方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进行协调处理。
十三、我区新建公共绿地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区城管办、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十四、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竣工图、工程质量备案表、监理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施工单位竣工资料、财政和审计部门批复等资料(详见附件4)。
十五、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资料齐全的,予以核发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区城管办各执一份。
(二)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重新申请备案。
十六、移交接收。
(一)建设单位在绿化工程竣工后应负责绿地苗木在质保期内的日常养护工作,确保苗木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并整理完善好工程移交资料档案(见附件4)。
(二)建设单位提供管理移交接收所需的资料(附件4),以及实际绿地苗木、设施量清单,填写《余杭区公建绿地移交书》(附件5,以下简称《移交书》)。质保期结束后的15天内到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抄送区城管办备案。
(三)接收单位在接到移交接收报告后15天内应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移交复验,对绿化项目苗木成活、养护质量、设施完好等是否达到设计批复要求进行仔细、全面的实地查验,并将问题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原施工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四)项目质量保活、回访期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附属绿化设施的移交,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区市容环卫部门在市政、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先行参与该路段的保洁工作,达到符合保洁市场化招标的工作量时,应实施公开招投标。
(七)对现有公建绿地在调整中需变更管养主体的相关绿地移交,适用本办法,且需符合以下规定:
1. 移交单位需整理好相关的台帐资料(涵盖重要材料,如竣工图等)和养护合同后,与接收单位做好交接,并做好相关移交表格登记工作。
2. 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在明确具体交接时间后,提前约定时间对目前正在管养的公建绿地进行实地踏看,明确绿地范围和管养内容。
3. 在实地查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接收单位以函告的形式发送移交单位在15日内落实整改,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办理移交。
4. 在养护合同期限内,除有特殊原因外养护企业原则上不予改变。待合同到期后,再由接收单位重新进行市场化招投标。
5. 根据养护合同按时核拨养护经费,由移交单位整理并报区财政落实经费划拨手续。
十七、质量回访。
(一)在项目质量保活、回访期内,建设单位和相应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情况,以及竣工验收承诺的整改情况,并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二)在项目质量保活、回访期满后15天内,由建设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设单位具体组织施工单位、接收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看,填写《余杭区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回访表》(附件6)征求接收管理单位意见;如无质量问题进行移交,有质量问题整改后移交。各接收管理单位根据质量保修、回访情况在《质量回访表》中签署意见,并报区城管办备案。
十八、新增设施量核定。
(一)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区城管办必须按照规定核定接管单位申报的新接管绿化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并将核定的设施量函告区财政部门。日常养护费用从接管协议签订之日起由区城管办与区财政部门衔接后予以落实。
(二)社会投资的绿化工程在办理接管和设施权属变更手续后,按照前款办理。
十九、接收管理工作总结。
(一)各接收管理单位每年应对接收的绿化工程在苗木生长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合理性意见,抄送区城管办。
(二)区城管办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调研,并确定改进意见和处理方式。
绿地养护管理
二十、公共绿地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养护资格必须通过招投标取得。新建绿地工程的养护招标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内完成,已建绿地的养护招标工作在养护期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内完成。
二十一、区城管办负责指导绿化养护项目招投标活动,绿化养护企业中标后与管理主体签订绿化养护合同。
二十二、投标人必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二十三、取得养护资格的绿化养护企业,要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和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台账制度,严格履行管理责任,确保绿化的养护质量。
二十四、绿化植物养护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色块灌木无缺株、无小道及黄土裸露情况,缺株在2天内补种完成。色块灌木经常修剪达到面平整、边垂直、无窜条、高度统一。
(二)绿地做到基本无杂草,草坪经常修剪保持标准高度(暖季型:8cm、长绿型:6cm)。
(三)乔木支撑整齐、牢固、美观,无死株,保存率达到100%。
(四)树穴每年整理、土壤保洁色块边界清楚切边。
(五)树木生长茂盛、树型美观、无枯枝,树木修剪达到规范。在冬季能及时做好涂杆、疏枝工作。
(六)根据要求及时做好防台支撑和抗雪工作,台风大雪过后及时处理断枝和树木扶正。
(七)公园绿地根据设计意图,养护要重视和体现植物造景,对植物群落进行合理养护,花卉面积(含宿根花卉)不低于5%,使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营造优美植物景观。 随着植物生长的各个阶段,应不断进行调整与充实,使植物群落完整,层次丰富,四季有花,黄土不裸露,保持叶面清洁,有整体观赏效果。
二十五、绿化病虫害防治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及时掌握病虫害情况,发现病虫后及时做好防治措施。
(二)食叶性害虫危害树木每株少于5%叶片。
(三)刺吸性害虫危害树叶每株树少于10%。
(四)无蛀干性活虫、活卵。
(五)树皮开裂或有孔洞及时填补。
二十六、绿化设施和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清洁、完好。金属构件设施无明显锈斑、油漆剥落等现象。供水、供电、排水、喷灌等管网设施维护良好。指示牌、禁令牌、宣传牌放置合理,醒目、完善、规范。
(二)绿地整洁,地面卫生,无垃圾杂物,垃圾日产日清,树上无晾晒衣服情况。
(三)水体整洁卫生、无漂浮杂物、无杂生水生植物。
(四) 公园内园路、铺装地坪平整,无大面积破损、无积水、无淤泥。亭、廊及其它园林建筑保持安全,及时修缮,维护良好。
二十七、绿化土肥及浇水排涝作业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土壤疏松,无积水,根据植物生长特性及时施肥,充分利用有机肥,也可施复合肥,增强土壤肥力(要求一年施肥二次,每次用腐熟豆饼0.5kg/m2,树木每次用腐熟豆饼1公斤/株),改善土壤理化性状。
(二)乔灌木补种植后及时浇透水,天气干旱及时抗旱浇水,汛期做好排涝工作。冬季浇水应注意不要让水溢出,避免造成路面结冰。
二十八、绿化养护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类养护档案资料完整、详尽,对绿地的基础资料、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入档。
(二)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二十九、达到杭州市和本区对城市绿化养护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三十、全区公共绿地、无物业管理社区绿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为物业管理企业,单位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为该单位,居民在私人庭院内自费种植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为所有人。
三十一、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区城管办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区城管办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三十二、鼓励企业、机关团体、个人出资认养绿地;有偿出让公共绿地冠名权;鼓励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同时,同步建设管理项目周边的绿地。
三十三、绿地养护经费来源按绿地性质划分。由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管理的绿地,由区财政局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核拨养护经费;由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绿地,养护经费由该绿地的所有者(或业主)承担。
养护经费的标准根据绿地等级确定,绿地等级和养护管理质量挂钩。根据绿地等级的划分标准,参照绿地养护质量的检查和考核结果,每年对绿地等级进行复核。(绿地等级分类和养护标准另行制定)。
三十四、区城管办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公共绿地管理情况的监督和考评。通过集中查看、查阅资料、日常巡查等方式进行考核。
(一) 集中查看是指每季度拨付养护经费前一个星期,集中组织对市场化养护的绿化项目进行检查考核。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及时拨付养护经费;对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绿地,以文字和图象记录,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养护合同。
(二)查阅资料是指检查绿化养护企业日常工作台帐、管理制度资料、各类报表及各项岗位制度。
(三)日常巡查是指对绿化项目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发现问题以电话联系及抄告单形式督促整改,抄告单数量纳入考核评分范围。管理单位应提高养护水平,每月底向区城管办报告养护工作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养护工作计划。
三十五、每年年底区城管办对绿化管理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对养护质量优秀的单位,可续签养护合同,一次续签合同期限最长为2年。对考核不合格,养护质量较差、群众反响意见较多、管养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
三十六、被终止养护合同的绿地标段由原招标产生的第二名园林企业续养;若第二名放弃,可选择一家与该绿地养护标段相邻的养护单位实施续养。养护价格以原中标价为准,不予调整。
若通过上述方法,无法产生续养单位,则进行公开招标,产生新的养护企业,并做好该绿地的养护移交工作。在养护合同已终止而新的养护企业未产生前,可确定一家养护企业代养,养护经费参照原合同价格,避免出现该绿地标段失管等重大养护质量事故。
三十七、区城管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外的借地绿化、居住区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等进行检查、指导。
三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损毁绿地的树木、花草以及各种绿化设施;严禁在树木上悬挂横幅、标语;严禁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绿地内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掘坑取土、割草放牧、开荒垦植等。
三十九、加强绿地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绿地内用火。
四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区城管办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除区财政拨款的公建设施外,应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向区城管办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区城管办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
四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区建设局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缴纳绿化补偿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区建设局审查同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四十二、区建设局对移植、砍伐树木作出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抄告区城管办。
四十三、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四十四、余杭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临平水景公园、临平山公园由区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交通道路绿地由区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各镇乡、街道除区级部门管理的绿化外,均由各镇乡、街道负责监督管理。
四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城管办负责解释。